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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国税解答“新三板企业转让股权是否缴纳增

作者:网络 发布时间:2022-06-20 05:35:49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问题解答(八)
 一、EPC业务如何缴纳增值税?是视同一个总建筑安装项目计算增值税,还是分别按设计、采购、施工来核算,按兼营计算增值税?答:EPC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对一个工程项目负责进行“设计、采购、施工”,与通常所说的工程总承包含义相似。纳税人与业主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从业主取得的全部收入按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某建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承建某项工程尚未完成结算,因企业自身业务需求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后收到的工程款,应按简易计税方法还是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答:考虑到建筑服务以项目为单位核算的特殊性,本着同一工程项目计税方法保持一贯性的原则,一般纳税人为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生效之日前已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申报纳税或者开具发票的建筑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城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共设施维护改造,收到市财政拔付的政府补助款,用于公共设施二次升级改造的款项。该项政府补助款是否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答:城管部门作为建设方,将公共设施发包给建筑公司承建,建筑公司按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城管部门收到财政拨付的政府补助款,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四、被挂靠企业按年取得的纯“挂靠费”收入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若属于,应按照什么品目开具发票?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因此,以挂靠方式经营的,如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被挂靠人为纳税人,被挂靠人从挂靠人收取的“挂靠费”应按照所挂靠经营业务的性质确定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以挂靠人为纳税人的,被挂靠人收到的挂靠费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教师进修学校、党校等类似教育机构与电大等大学开展联合办学函授业务,学校出场地、师资等,大学监督教学,出具文凭证书。上述进修学校能否享受学历教育免税优惠政策?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第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八)项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取得学历教育资质的教师进修学校、党校等教育机构,与大学合作办学过程中所提供的教育服务,按上述规定免征增值税。 六、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我国境内学校与境外教育机构合作办学(项目),并向学生发放境内学校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境外教育机构学位证书。由境内学校统一收费,上缴财政,经审核后财政拨付给境内学校,境内学校按约定比例支付给境外机构。用于报销其在合作办学项目中所支出的教学成本。境内学校支付给境外教育机构的费用,应当按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六条规定以境内学校向境外教育机构购买教育服务代扣代缴增值税,还是依据附件3第一条第八项规定按照提供学历教育免征增值税?答:如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符合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第一条第八项规定的免税条件,境内学校统一收款后,由境内学校按约定比例支付给境外机构。境外教育机构取得该笔收入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中药品价格偏高,可否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免征增值税。因此,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中药品价格高于上述条款规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不得免征增值税。 八、在市政建设的运营过程中,政府对提供如停车服务、公厕管养、园林绿化、市政保洁服务、体育场馆免费服务等各类服务的企业给予的政府补助资金是否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就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因此,纳税人提供市政服务从政府取得的各类财政补贴款,属于向政府销售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根据提供的服务性质确定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九、甲、乙公司都有餐饮行业的经营资质,且注册在同一地址,双方签订联营合同,共同经营餐饮业务。具体经营模式为以甲公司名义经营,由甲公司提供经营场所,并负责收银和开具发票,乙公司负责支付采购、现场烹饪、服务员管理等费用并以甲方名义取得发票,甲公司每月将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给乙公司。问:甲、乙公司分别按什么征收品目纳税?答: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约定联合经营餐饮服务,以甲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和采购货物、服务,甲公司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销售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乙公司取得甲公司支付的款项,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十、其他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按5%的征收率还是按3%的征收率计算?答:其他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一、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差额征税后,是否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按规定选择差额纳税,现行政策未规定差额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可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二、企业收到政府规划征地时的土地补偿款是否缴纳增值税?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附件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因此,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政府及政府成立的土地收储机构,取得的土地补偿款免征增值税。 十三、网络平台公司提供预约出租汽车运输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答: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因此,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第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第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网络平台公司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属于无交通工具承运业务,按照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如属于旅客运输服务的,可按提供公共交通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十四、纳税人转让取得的不动产,按规定应向主管地税机关预缴5%增值税,如需开具增值税发票,应当由地税机关代开还是纳税人自行开具?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因此,一般纳税人转让取得的不动产,按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应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含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十五、房地产公司与建筑材料供应商结算款项时,选择以房抵债的模式。即先指定房产后签订以房抵债合同,由供应商寻找买房人,再以房地产公司名义与买房人签订房屋销售合同、开具发票及办理相关房产登记手续,房款归供应商所有。请问房地产企业以房抵债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第45条规定,根据房地产项目销售特点,以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具体交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按实际交房时间为准。房地产公司与债务人签订协议,以协议约定的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销售款抵偿债务,应以房地产公司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按实际交房时间为准。 十六、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竞标方式取得的军用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支付土地价款时取得套印“中央财政票据监制章”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票据,计算增值税时,该项土地价款可否在销售额中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支付的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企业取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监(印)制(包括同时套印“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财政票据,其支付的土地价款可按规定扣除。 十七、现在保险公司推出的一年期以上的意外伤害类保险是否属于“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可否享受免税政策?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三第一条第二十一项规定,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因此,一年期以上的意外伤害保险不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 十八、新三板的企业转让股权是否缴纳增值税?答:《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规定,“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因此,转让新三板企业股权,按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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