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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相关问题及答复!
1.今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都变化了哪些内容?
答:为贯彻落实研发费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购买仪器设备税前扣除、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及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涉及6张表单,包括3张纳税调整表单和3张税收优惠表单,分别为对《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调整;对《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填表说明进行调整。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2022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2.2022年“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还能不能使用?
答:为推进“放管服”改革,税务部门推出“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该功能的使用能帮助纳税人有效防范涉税风险,获得了纳税人的普遍好评。今年汇缴申报期间税务部门会继续提供该提示服务。纳税人在使用该功能之前,需要至少提前一天将财务报表通过网上申报方式报送。在进行汇缴申报数据风险扫描后,系统将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反馈给纳税人。纳税人对提示的风险问题进行确认,若经核实不属于填报问题的可直接确认申报并进行缴税操作;若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对申报数据进行修改后,重新提交申报并缴纳税款。
3.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后在申报系统引导下直接提交了汇缴退税申请,整个退税过程便捷高效,2022年汇缴期间是否还能这么操作呢?
答: 近年来,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税务部门整合资源、优化流程、打通堵点,建立企业所得税智能化便利化退税机制。在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申报后,税务部门通过电子税务局向存在企业所得税汇缴多缴税款的纳税人自动推送多缴税款退税提示,实现退税申请网上一键提交、办理过程易查易见、退税进度即时体现的税费服务新体验,让企业增便利、少跑腿、早受益。今年汇缴期间该项功能仍然为纳税人提供提醒服务,从而实现企业所得税汇缴多缴税款退税业务轻松办理。
4.我公司根据董事会决议准备设立新企业,由于尚未办理税务登记,未取得企业名称和税号,无法开具抬头为新企业的发票,于是取得抬头为我公司的发票。现新企业已成立,新企业能否以这些发票作为开办费税前扣除凭证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新企业在筹建期间未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其发生的筹建费用由出资方或筹备组垫付,税前扣除凭证抬头为出资方或筹备组。新企业提供证明筹建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可凭抬头为出资方或者筹备组的扣除凭证原件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企业通过网络拍卖方式取得资产,需要提供增值税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么?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企业通过网络拍卖方式取得资产,应区分销售方情况按规定取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6.法人企业投资合伙企业,其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在何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合伙企业整体为亏损,但其所得中包含股息红利所得,法人合伙人是否按照“先分后税”原则确认股息红利所得?
答: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缴纳税款。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因此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无论企业是否实际分回合伙企业所得均应按照其实际利润额预缴,到年度汇缴环节因合伙企业未分配导致法人合伙人未实际分回的所得额,应在汇缴申报时通过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1行“(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如果合伙企业整体为亏损,则法人合伙人不存在应分回的所得额,无须就其中股息红利所得部分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
7.我公司是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2022年政府按5万元/辆的补贴标准给予我公司新能源汽车补贴,但该补贴于2023年2月才收到,请问企业应在哪一年计入收入?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文件规定,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因此政府部门按照新能源汽车销售数量应给予企业的属于2022年的政府补贴,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到2022年。
8.我们是一家大型软件企业,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2022 年前三季度发生研发费用200万元,第四季度发生研发费用 100 万元,请问全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多少?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规定,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因此,你单位在2022 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 75%的加计扣除比例,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 100%的加计扣除比例。你公司2022 年全年加计扣除额=200×75%+100×100%=250万元。
9.我公司是一家科研服务业企业,不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2022 年共发生研发费用 800万元,2022年企业全年正常经营,如选择按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请问全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多少?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规定,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2022年度经营月份为12个月,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按照比例法计算公式,全年可加计扣除额=600×75%+200×100%=650万元。
10.听说2022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又提高了,请问2022年度汇算清缴具体执行什么样的加计扣除比例呢?
答: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有三种类型。
一是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全年研发费用可按照100%的比例享受加计扣除。
二是除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负面清单行业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前三季度研发费用按照75%的比例享受加计扣除,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按照100%的比例享受加计扣除。
三是负面清单行业,即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上述行业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需要额外说明的是,为了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自2023年度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照100%的比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11.我们是一家养牛的牧业企业,已经享受了农林牧渔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政府为了鼓励农业生产,按照养牛数量每年拨付财政补助,请问这部分补助资金能够并入农林牧渔项目所得享受优惠么?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有关规定,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属于财政性资金,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同时,符合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应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你公司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与从事项目直接相关,因此,除符合条件计入不征税收入的以外,可以并入相关项目所得,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注意的是,取得的上述财政性资金归属于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
12.我公司是2022年新成立的企业,主要从事污水处理业务,请问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
答: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21年,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修订优化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企业从事污水处理项目,如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相应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项目所得“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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