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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疫情前后出台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企业都符合
随着各行各业有序推进复工复产,企业对于疫情期间出台的税收政策存在一些疑惑,今天就和来看看其中问题之一:
问:如果我公司既符合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条件,也符合部分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条件,请问,应该按照哪项规定退税、可以任意选择适用吗?
答:(财税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2020年1月以后形成的增量留抵税额,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4号,以下简称84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2019年4月及一会形成的增量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 x 进项构成比例)。
在8号公告执行期间内,你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适用上述两项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需要说明的是,你可以在不同的纳税申报期内选择按照不同的留抵退税政策申请退税。
比如,在2020年1月、3月选择按照84号公告规定申请留抵退税,2月选择按照8号公告规定申请留抵退税,在8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到期后,你公司仍可以继续按照84公告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划重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可以在不同的纳税申报期间选择不同的留抵退税政策申请退税。
本文参考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由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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