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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取得水电费分割单,可以税前扣除吗?
一、分割单不能在税前扣除
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使用水电费,但是一般项目水电开户主体都是开发企业,也就是甲方单位。所以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发生的这部分水电费能否以甲方开具的分割单作为入账凭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
从2018年28号公告中我们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共同使用的情形都可以开具分割单作为所得税前扣除凭证,而是只有文件中规定的三种特定情形才可以以分割单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对于共用水电费的情况只有企业租赁办公、生产场所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建筑企业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水电费,不属于“租赁行为”,因此,建筑企业取得甲方提供的水电费分割单,不属于28号公告内容,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建议处理方式
1、转售方式
对于建筑企业在工地施工中发生的水电费用支出,甲方可以按照转售方式处理。甲方与水电供应单位进行水电费结算并获取发票,然后甲方再根据工地实际结算量给建筑企业开具销售水电费发票,双方拿到发票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可以进行增值税抵扣。
2、甲供方式
对于建筑企业在工地施工中发生的水电费用支出,甲方还可以选择甲供方式处理。甲方与建筑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及结算中均约定最终支付给建筑企业的工程款是扣除水电成本之后的金额,同时发票开具也与付款金额一致。这样,甲乙双方按照不含水电费的金额作为结算价款,而将施工中用到的水电作为甲方提供的材料和动力,将来由甲方与水电供应单位进行水电费结算并获取发票,建筑企业按照不含水电费金额与甲方结算并开具建筑服务发票,甲方凭建筑服务发票、水电费发票作为开发成本入账的依据。相应成本费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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